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志明 | 注册资本:3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684204476H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植公路西侧(松鹤陵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0
(2021)粤0606民初26275号
加工合同纠纷
佛山市恒鑫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6
2021-10-25
(2021)粤0606民初26275号
加工合同纠纷
佛山市恒鑫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自然资行处字﹝2025﹞金10号
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0年至2019年在金凤区银兴路西侧、植物园西路南侧建设松鹤陵园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之事实;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2021年、2023年、2024年在金凤区银兴路西侧、植物园西路南侧建设松鹤陵园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之事实
1.责令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6579平方米国有土地交还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2.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2010年占用193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193平方米房屋,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壹仟玖佰叁拾元整(193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1年占用4988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4988平方米墓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肆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4988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2年占用853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853平方米墓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捌仟伍佰叁拾元整(853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3年占用5343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4034平方米墓地,建设1309平方米道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伍万叁仟肆佰叁拾元整(5343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4年占用3052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3052平方米墓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叁万零伍佰贰拾元整(3052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占用447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106平方米墓地,建设341平方米房屋,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肆仟肆佰柒拾元整(447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占用3605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2687平方米墓地,建设570平方米道路,建设348平方米房屋,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叁万陆仟零伍拾元整(3605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占用1761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墓地1761平方米,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壹万柒仟陆佰壹拾元整(1761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8年占用1017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墓地1017平方米,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1017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占用20072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18253平方米墓地,建设1819平方米道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贰拾万零柒佰贰拾元整(20072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占用6063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5414平方米墓地,建设649平方米房屋,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陆万零陆佰叁拾元整(6063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占用9332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8875平方米墓地,建设457平方米道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玖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9332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占用4549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4277平方米墓地,建设272平方米道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肆拾伍万肆仟玖佰元整(45490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23年占用2355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1979平方米墓地,建设376平方米道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贰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235500.00元)。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于2024年占用2949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墓地2192平方米,建设757平方米道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贰拾玖万肆仟玖佰元整(294900.00元)。合计对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佰伍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1552560.00元)。
1552560.00元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5-09-29
2
银兴市监处罚﹝2025﹞70号
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植公路西侧(松鹤陵园),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75号的营业场所实际为当事人的一处销售业务点,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地址未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1月7日,该地址办理营业执照,名称: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利群西街销售处;负责人:魏亚芳;经营范围:殡葬服务。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利群西街销售处为当事人所设销售处,无独立承接殡葬服务能力,无单独的财务核算,只负责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当事人于2013年4月28日取得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编号:宁殡字6400008号;发证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经营范围:墓地销售与管理;殡仪服务。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现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易拉宝宣传展架上印有“西北五省唯一一家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墓园、自治区首家五星级公墓、宁夏安葬量最大的公墓”等宣传内容,店内宣传彩页上印有“西北五省首家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墓园、自治区首家五星级公墓”等宣传内容,店内发现印有以上宣传内容的易拉宝宣传展架及宣传彩页各一份。经查,2012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发文(宁民发[2012]189号),评定当事人为“五星级公墓”,文件中评定的五星级公墓共三家,除当事人外还有银川市回民公墓、银川市仙居园,并非当事人在宣传彩页中宣称的“自治区首家五星级公墓”。2014年2月21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公布第四批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松鹤陵园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墓园”,在此之前,民政部分别于2011/2012/2013三年分别公示三批次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当事人是西北五省中唯一一家,在此之后,再未见公布。2021年1月17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发文(中红字[2021]3号),授予当事人“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称号。2022年6月16日,银川市金凤区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发文(银金国教领发[2022]2号),决定命名“银川松鹤陵园军魂园”为金凤区国防教育基地。当事人在易拉宝宣传展架上宣称的“宁夏安葬量最大的公墓”,据当事人陈述为根据下葬人数的比例估计的,无相关事实依据。经查,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易拉宝宣传展架、宣传彩页制作时间过去太久,当时制作的数量以及相关票据均已无法提供,故无法确认涉嫌违法的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罚款40000元(四万元整)
40000.00元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2025-05-28
3
银金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银川松鹤陵园有限公司自2009年2月23日成立起,主要经营范围:骨灰墓穴与土葬墓穴的销售,提供殡仪服务,销售殡葬用品。自成立之日起开始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当事人按照墓位占地面积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2009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当事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协会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使用合同书》约定,墓地管理费:骨灰墓穴每年收取墓地价格的4-5‰,土葬墓穴每年收取墓地价格的7-8‰。2012年10月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当事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协会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使用合同书》约定,墓地管理费:骨灰墓穴每年收取墓地价格的4-6‰,土葬墓穴每年收取墓地价格的6-8‰。2020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当事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协会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使用合同书》约定,墓位维护管理费标准为:骨灰墓穴收取墓位使用费的10%,土葬墓穴为12%,但当事人在墓位维护管理费收取过程中,未按照合同中实际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成交价)进行核算,而按照公示的墓位使用费(标价)进行核算,期间2020年多收取的墓位维护管理费为44458.12元,2021年多收取的墓位维护管理费为360763元,2022年-2023年多收取的墓位维护管理费为860570.84元,共涉及1516名墓位买受人,多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共计1265791.96元。2023年11月10日起至今,当事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协会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使用合同书》约定,墓位维护管理费标准为:骨灰墓穴收取墓位使用费的10%,土葬墓穴为12%,当事人在墓位维护管理费收取过程中,按照合同中实际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成交价)进行核算。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针对在2020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通过主动电话联系根据墓位买受人个人意愿,向多收取1516名墓位买受人,涉及墓位维护管理费共计1265791.96元进行了退费处理,当事人采用两种退费方式:一、直接退费,二、墓位维护管理费延期处理(额外赠送5年的墓位维护管理费)。其中:在征得1226名墓位买受人同意后选择墓位维护管理费延期处理,涉及费用共计1000028.32元;在征得212名墓位买受人同意后选择直接退费,涉及费用共计211389.48元;有12名墓位买受人希望日后自行到当事人处办理相关业务,涉及费用共计10489.2元,66名墓位买受人无法电话取得联系,涉及费用共计43884.96元,以上这78名墓位买受人,涉及费用共计54374.16元,当事人暂时做墓位维护管理费延期处理,待墓位买受人确认退费方式后再做处理:一、直接退费,二、墓位维护管理费延期处理(额外赠送5年的墓位维护管理费),并做了管理费退费承诺。本案无违法所得。
罚款3500元。
3500.00元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