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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万福隆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焕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D9DN66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七方镇罗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620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当事人化妆品销售区摆放的上述11种涉案批次化妆品,是当事人女儿从一个手机微信号为a13794590657的小崔日化处购进的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收银台电脑只提取到CDE?粉红猫防水眼线笔1种化妆品销售情况,销售价格为18元,剩余10种涉案批次化妆品收银台电脑没有销售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经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批次化妆品,违法所得18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茗轩?玻尿酸精华保湿补水面膜2盒、梦蔻防晒二件套1盒、自然堂·喜马拉雅膜法 雪茶平衡保湿面膜1盒、自然堂·喜马拉雅膜法 雪域龙胆亮润面膜1盒、花肌漾?蓝铜胜肽冻干粉面膜3盒、CDE?粉红猫防水眼线笔1盒、比芭美?梦幻星空风信子彩虹水1瓶、比芭美?梦幻星空桃花彩虹水3瓶、名玛?心动纤长睫毛膏9盒、生活涵美?玫瑰花神鲜保湿原液2瓶、多魅?多魅白芨巨补水护肤套盒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罚款10000元; 共计罚沒款10018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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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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