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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安庭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422MA2MYQT36D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魏岗村锦绣大道以东振兴路以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572号
当事人有一台功率630kw的变压器,电压等级为10kv,当事人电表在变压器上端,由当事人转供电的为寿县堰口镇西街农贸市场的18户用户(终端用户),终端用户电表在变压器下端,电压等级为1kv以下,终端用户安装的是普通电表,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不按峰谷平计量。供电部门每月通知当事人缴纳上一个月电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抄取终端用户电表电量并收取电费进行缴纳。另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文件规定“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以该文件规定计算,当事人2025年1月份至9月份应按0.7131元/千瓦时至0.7811元/千瓦时(在计算电价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的价格收取转供电费,但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至5月份按1.0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25776元,6月份至8月份按1.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30021.2元,9月份按0.8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5217元。当事人2025年1月份至9月份应收电费为43371.08元,实际收取61014.2元,多收17643.12元,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194元(当事人9月份按寿县堰口镇人民政府不高于0.8元/千瓦时的要求收取电费,虽有多收电费448.2元,但出于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保护,该部分不应计为违法所得)。2025年11月3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上述多收的17643.12元电费,当事人已在要求期限内退款。调查中,当事人称是初次违法,经核实,当事人确实是初次违法。
1;罚款叁仟元。
300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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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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