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忠木粮油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忠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2MAA7BPQM5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临桂区临桂镇西二环路北侧、桃花江南侧、官田村东侧桂林福达农产品冷链物流园A1区08号、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558号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大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交代经营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大米来源,到场确认大米的数量,积极配合本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被我局查获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0月1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采纳了当事人的请求,同意给予从轻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大米190包;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