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国惠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2574733780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吴航路77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1
(2024)闽0112民初4276号
劳动争议
福建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
周**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280号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供述使用的红辣椒是于2024年4月11日在闽侯县永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闽侯县永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海峡蔬菜批发市场收款单﹝摊主:吴元灿,数量11斤,单价4.5元/斤,金额49.5元﹞,福州民食安农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福州民食安农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日期:2024-4-10,序号18,商品名称:红辣椒,检测结果:阴性,检测结论:合格﹞,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二维码编号:SY0000000006240511568924,购货方:福建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供货方:闽侯县永发果蔬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红辣椒5.5公斤,进货价格9元/公斤,共计49.5元。该批次红辣椒于2024年4月12日被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2.5公斤﹝其中1.2公斤作为备样﹞,抽样价格为9元/公斤,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购买上述抽样红辣椒支付了22.5元,剩余3公斤上述批次的红辣椒经过加工制作成三份剁椒鱼头的配料,每份剁椒鱼头的价格是39元,销售金额为117元。上述批次不合格红辣椒销售金额总计22.5+117=139.5元。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启动召回程序。针对上述批次不合格的红辣椒的进货情况,根据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市场监管函﹝2024﹞85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候市场监管﹝2024﹞347号﹞,闽侯局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批次的红辣椒是于2024年4月11日在闽侯县南通吴元灿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闽侯县永发果蔬农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11月9日注销,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闽侯县永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是摊主吴元灿在注销之前提供给当事人的,另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海峡蔬菜批发市场收款单,福州民食安农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均是由闽侯县南通吴元灿蔬菜批发商行出具的。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是当事人在追溯平台上自己录入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在向摊主吴元灿购买上述不合格的红辣椒时未向摊主吴元灿索要新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但是当事人购买上述不合格红辣椒的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有向摊主吴元灿索要。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供述使用的红辣椒是于2024年4月11日在闽侯县永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闽侯县永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海峡蔬菜批发市场收款单﹝摊主:吴元灿,数量11斤,单价4.5元/斤,金额49.5元﹞,福州民食安农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福州民食安农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日期:2024-4-10,序号18,商品名称:红辣椒,检测结果:阴性,检测结论:合格﹞,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二维码编号:SY0000000006240511568924,购货方:福建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供货方:闽侯县永发果蔬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红辣椒5.5公斤,进货价格9元/公斤,共计49.5元。该批次红辣椒于2024年4月12日被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2.5公斤﹝其中1.2公斤作为备样﹞,抽样价格为9元/公斤,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购买上述抽样红辣椒支付了22.5元,剩余3公斤上述批次的红辣椒经过加工制作成三份剁椒鱼头的配料,每份剁椒鱼头的价格是39元,销售金额为117元。上述批次不合格红辣椒销售金额总计22.5+117=139.5元。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启动召回程序。针对上述批次不合格的红辣椒的进货情况,根据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市场监管函﹝2024﹞85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候市场监管﹝2024﹞347号﹞,闽侯局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批次的红辣椒是于2024年4月11日在闽侯县南通吴元灿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闽侯县永发果蔬农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11月9日注销,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闽侯县永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是摊主吴元灿在注销之前提供给当事人的,另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海峡蔬菜批发市场收款单,福州民食安农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均是由闽侯县南通吴元灿蔬菜批发商行出具的。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是当事人在追溯平台上自己录入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在向摊主吴元灿购买上述不合格的红辣椒时未向摊主吴元灿索要新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但是当事人购买上述不合格红辣椒的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有向摊主吴元灿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125条第1款第4项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500.00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2
长市监处罚﹝2023﹞464号
2023年8月25日,办案单位收到复检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福州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使用“尖椒”不符合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日我局对福建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立案调查。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34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