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漩涡镇领航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瑞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1MA70JKLYX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集镇上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阴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从安康市高新区诚信方便袋厂家购进上述批次“环保购物袋”400捆,进货价3元/捆,销售单价5元/捆。截止2025年12月15日检查当天,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购物袋103捆,拆用277捆无偿提供给顾客用于蔬菜、水果等装袋称重,未单独收取费用;库存剩余20捆已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环保购物袋”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但无偿提供部分未建立相关出库、领用登记台账;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00捆×5元/捆=2000元,违法所得103捆×(5元/捆-3元/捆)=2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目录之<十二、《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除责令其改正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行为及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票验证义务外,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涉案20捆环保购物袋;
2、没收违法所得206元人民币;
3、罚款2400元人民币(货值金额1.2倍)。
2400.00元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汉烟处﹝2025﹞第004号
2025年03月13日10时0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领航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16条、天子(金)2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条、延安(红韵)7条,合计4个品种54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吴明录,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吴瑞志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030.00元7%的罚款计772.1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4个品种54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772.10元
汉阴县烟草专卖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