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春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8MAC7UC5H2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环罚﹝2024﹞05240011号
2024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2号,哈尔滨市春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行汽修行业检查时,闻到了刺鼻的油漆味儿,执法人员当场寻找油漆味来源,发现该公司工人调漆作业时,未在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喷漆间内进行,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排放调漆废气。使用的涂料含乙酸正丁酯、二甲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等成分,其中乙酸正丁酯和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含量均超过10%。调漆时产生的废气排入了外环境,对周边环境产生了影响。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2024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2号,哈尔滨市春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行汽修行业检查时,闻到了刺鼻的油漆味儿,执法人员当场寻找油漆味来源,发现该公司工人调漆作业时,未在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喷漆间内进行,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排放调漆废气。使用的涂料含乙酸正丁酯、二甲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等成分,其中乙酸正丁酯和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含量均超过10%。调漆时产生的废气排入了外环境,对周边环境产生了影响。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结果(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违法地点: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业地区)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 修正金额: 肆仟元整(¥4000元整);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元整)(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 ,已进行了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编码,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00.00元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