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宝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桂明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1708643394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山县灵城街道棠梨村209国道旁B3地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综执(沙坪)罚字﹝2025﹞第005号
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在灵山县沙坪镇集镇安置地F区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灵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元
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07
2
灵综执罚字﹝2025﹞第21号
存在①储罐区储罐未做基础沉降;②厂区大门非实体大门;③水封井缺少封盖;④缺少加臭证明;⑤视频监控未保存90天;⑥存在用户“自提气”行为;⑦进入厂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上述七项行为
行政相对人于2024年9月30日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棠梨村209国道旁B3地块存在①储罐区储罐未做基础沉降;②厂区大门非实体大门;③水封井缺少封盖;④缺少加臭证明;⑤视频监控未保存90天;⑥存在用户“自提气”行为;⑦进入厂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上述七项行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桂燃气整治办[2024]64号)《关于对钦州市灵山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钦州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钦燃气整治办[2024]34号)《关于印发钦州市落实自治区燃气工作专班挂牌督办灵山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第33-2号、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条第(三)项,以及《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整)。
60000.00元
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