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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奎屯益安堂大药房十四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敬兆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MA79L9UD4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北京路街道迎宾园-阿克苏西路8幢4号、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奎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XXX给投诉人销售的造口皮肤保护剂风精油(标示企业:XX有限公司,备案编号:XX药械生产备20240005号,批号:0404740)是该药店于2025年7月6日从总部配送购进的,共购进2瓶,已经全部售完。该药店进货后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供货企业相关资质,提供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及配送清单、商品标价签、销售小票。经查询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的产品备案、注册信息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58号及附录规定,该产品造口皮肤保护剂风精油说明书中标示的使用人群:适用于方防痱止痒、清凉止晕、提神醒脑、汗疱疹、皮肤瘙痒、蚊虫叮咬后人群与预期用途皮肤造口保护剂的性状描述不相符,且根据2025年4月24日《黔东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召回信息的公告》要求,针对产品说明书中使用人群加入与预期用途、产品描述不相符的内容,已经公告责令企业召回市场产品,要求暂停销售涉及召回的产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益安堂大药房十四分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500元的罚款。
500.00元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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