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桥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志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UD0U8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路8号荔湾东海岸产业园2幢4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5)粤0103民初45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桥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极速体育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2
(2025)粤0103民初45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桥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极速体育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8
(2024)粤0103民诉前调126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桥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极速体育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124号
因当事人涉嫌违法加价收取电费,本局于2024年6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路8号东海岸产业园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作为转供电主体负责园内商业用电的管理和电力收费事项。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插卡充值预收电费的形式向园区业户销售用电,变相加价多收电费,总额76528.02元。调查期间,当事人退还部分多收电费,部分业户由于无法联系,无法退还。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订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和广东森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费收费发票凭证,插卡用电的电费收费系统数据、非插卡用电租户的电费发票、整改后的合同以及未实际收款和多收电费退费的书面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5〕6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规定,应当根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现决定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剩余未退还的违法所得叁万柒仟肆佰捌拾玖元伍角陆分(¥37489.56);3.罚款叁万捌仟伍佰壹拾元肆角肆分(¥38510.44);罚没款合计柒万陆仟元整(¥76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8510.44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