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智勇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673017608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国风华苑32幢52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8
(2023)苏05民终583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张*
张**,薛**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28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张**
昆山市人民法院
3
2022-08-11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张**,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4
2022-06-23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张**,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5
2022-02-24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张**,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6
2020-09-18
(2020)苏0506民初58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9
2020-08-04
(2020)苏0506民初58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0
2018-07-25
(2018)苏0506民初48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4833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与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362.91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10
2018-11-05
(2018)苏05民终924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园市监处罚〔2026〕88号
经查,2026年1月17日,当事人在对SZ-T81775、SZ-T81777两部电梯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主动将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临时短接;在对SZ-T81778、SZ-T81781两部电梯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主动将上行超速保护电气安全装置短接。 现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的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另,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证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4日,其中许可项目之一是电梯安装(含修理),相应许可子项目包含了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负责电梯维保的作业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件项目代号T)。当事人与使用单位之间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中约定每台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因上述合同中未明确单次维保的价格,故无法核算单次维保费用。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结束后,涉案电梯于1月30日通过了定期检验,当事人于2026年2月2日提交了涉案电梯的整改报告。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澄市监处罚〔2025〕X00167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电梯维修、维保单位,其承接了江苏蓝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樟公馆(玫瑰园)的37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合同维保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电梯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要求每15日维保1次,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156元。2025年6月4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该小区110单元西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未做第17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第18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第19项(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第20项[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等四项维保项目,而该次维保记录显示上述项目结果均为正常,维保记录虚假。本案违法所得为156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当事人从2023年6月18日至今已有4次因违反电梯维护保养监督管理规定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和文号分别为吴市监处罚〔2023〕00597号(2023年8月23日)、吴市监处罚〔2024〕00676号(2024年11月12日)、吴市监处罚〔2025〕00282号(2024年12月6日)、澄市监处罚〔2025〕X00014号(2025年6月11日)。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60000元、没收金额为:156元
600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3
吴市监处罚〔2025〕00282号
-
罚款金额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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