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智勇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673017608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国风华苑32幢52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8
(2023)苏05民终583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张*
张**,薛**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28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张**
昆山市人民法院
3
2022-08-11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张**,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4
2022-06-23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张**,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5
2022-02-24
(2022)苏0583民初938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薛**,张**,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6
2020-09-18
(2020)苏0506民初58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9
2020-08-04
(2020)苏0506民初58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0
2018-07-25
(2018)苏0506民初48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4833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与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362.91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10
2018-11-05
(2018)苏05民终924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姑苏市监处罚〔2025〕X00216号
当事人与苏州雪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壹年,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由当事人负责对该公司使用的10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5年8月10日维保人员夏多奎在对设备代码为30103205912015110014的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没有做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和底坑停止装置三个项目,就在维护保养记录表对应维保结论内填写了“已保养”;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与苏州雪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显示:“合同总价为43000元,共10台电梯,以上价格包含维保人工和200元以内的配件,维护保养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半月保、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保的具体费用,故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本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0元
200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澄市监处罚﹝2025﹞X00167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电梯维修、维保单位,其承接了江苏蓝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樟公馆(玫瑰园)的37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合同维保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电梯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要求每15日维保1次,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156元。2025年6月4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该小区110单元西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未做第17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第18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第19项(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第20项[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等四项维保项目,而该次维保记录显示上述项目结果均为正常,维保记录虚假。本案违法所得为156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当事人从2023年6月18日至今已有4次因违反电梯维护保养监督管理规定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和文号分别为吴市监处罚〔2023〕00597号(2023年8月23日)、吴市监处罚〔2024〕00676号(2024年11月12日)、吴市监处罚〔2025〕00282号(2024年12月6日)、澄市监处罚〔2025〕X00014号(2025年6月11日)。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60000元、没收金额为:156元
600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3
澄市监处罚﹝2025﹞X00014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电梯维修、维保单位,其承接了江阴市晟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东苑新村的65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合同维保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每台每次维保费用75元。2025年3月13日和3月18日,当事人按维保计划分别对江阴市东苑新村41号楼东2单元和43号楼东4单元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当事人上述两台电梯未做第17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第18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第19项(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第20项[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第30项底坑环境、第31项底坑停止装置等六项维保项目,而上述两台电梯维保记录显示上述项目结果均记录为正常,维保记录虚假。每台电梯每次维保的费用为75元,本案违法所得为150元。   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当事人从2022年12月25日至今已经有4次因违反电梯维护保养监督管理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吴市监处罚〔2022〕160028号、苏园市监处罚〔2023〕00034号、吴市监处罚〔2023〕00597号、吴市监处罚〔2024〕00676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0000元、没收金额为:150元
50000.00元
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4
吴市监处罚〔2025〕00282号
-
罚款金额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5
吴市监处罚﹝2024﹞00676号
经查,当事人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欧家乐超市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从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负责对2台自动扶梯与人行道(设备档案号分别为:T80112、T80113)(以下简称: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台自动扶梯与人行道的维保费用为5500元/年。当事人陈述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档案号为T80112的自动扶梯与人行道出现上、下部踏板缺失检测装置、扶手带表面、梳齿板开关、踏面齿槽四个项目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导致设备档案号为T80113的自动扶梯与人行道出现驱动站内垃圾、梯级链条张紧装置、梳齿板开关、踏面齿槽四个项目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案发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经统计,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408.3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2024年9月20日,我局收到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报告编号:JC NET-24-059、JC NET-24-060)2份,系本案的来源; 证据2、2024年9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维护保养记录6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将抽查报告向当事人送达的情况; 证据3、2024年9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为涉案电梯维保单位的事实; 证据4、2024年9月29日、10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维护保养涉案电梯的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5、由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的整改报告1份、定期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质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设备档案号为T80112的自动扶梯与人行道进行维护保养导致上、下部踏板缺失检测装置、扶手带表面、梳齿板开关、踏面齿槽四个项目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设备档案号为T80113的自动扶梯与人行道进行维护保养导致驱动站内垃圾、梯级链条张紧装置、梳齿板开关、踏面齿槽四个项目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
罚款金额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8.3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