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宁市春秋香茶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金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M0HJL5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华东路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63号
经查,南宁市春秋香茶叶店(饶金梅)于2015年在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37号铺面开展经营活动,涉案产品:福鼎白茶(茶饼),数量:3饼,售价:130元/饼;外包装印有: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 执行标准:GB/T31751-2015,保质期:在符合贮存的条件下适宜保存、贮藏条件:在清洁、通风、避光、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保存,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0年05月06日”。上述茶叶外包装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为2016年2月1日实施的,但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05月06日明显早于国标实施时间,且现场未能出示相关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及相应的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0日销售了三饼上述茶叶给消费者,销售价为:130元/饼,因此违法所得为390元,按照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78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书面交代情况,主动承认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福鼎白茶(茶饼)行为。
1、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福鼎白茶(茶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标签存在虚假标注的福鼎白茶(茶饼)3饼;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元整(¥390.00); (3)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上缴国库。 2、当事人经营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元整(¥3390.00)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