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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佰佳美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永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9M8JUXX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268号金领寓一楼附17、18、19、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8
产品责任纠纷
范**
郑州市佰佳美超市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2
(2024)豫0104民初41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范**
郑州市佰佳美超市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不罚【2023】260号
涉嫌价格起及使用未经注册条形码
当事人销售举报产品虚构原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购物袋未经核准的的商品条码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之规定,依据《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销售货值金额为391.5元,依据《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首次违反,裁量等级从轻;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
管城区回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