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仁洲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炯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90973455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1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11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如下:一、当事人未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具体为未落实经营场所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并如实作记录工作,检查现场温湿度记录本2024年4月只记录到4月13日,5月份提前记录温湿度以及5月的1日至16日没有记录;二、当事人制作并宣传含有虚假文字“北朝六年根”,以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大补元气”等文字的包装袋,来包装销售其滋补品“红参”,当事人上述包装袋制作费总计4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当事人未如实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行为,属于未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之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当事人宣传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另当事人宣传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并对当事人处制作费4倍处罚,计罚款160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当事人未如实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行为,属于未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之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当事人宣传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另当事人宣传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并对当事人处制作费4倍处罚,计罚款160元整,上缴国库。
16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