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程洪荣鲜鱼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洪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2MA2YLHU54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城西市场235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5〕85号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对位于浦城县城西市场23号店面的浦城县程洪荣鲜鱼摊(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口发现1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该秤未见检定合格证。在未对该电子计价秤做任何操作的情况下,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在该秤秤盘上放置1.000kg砝码并触碰单价键进行测试,在按下电子计价秤边缘的数字按键2、3、4、5、6后,重量示值不断跳动,示值从2.118市斤根据按下的数字2、3、4、5、6相对应地变成2.218、2.318、2.418、2.518、2.618市斤,即重量示值逐渐增加至2.618市斤,在按下电子计价秤的键盘右下角“7”数字按键后,重量示值回跳至2.018市斤。该电子计价秤的基本产品信息为:制造商:上海旭日衡器有限公司制造,产品编号:202311025741,型号:ACS-30A型。在该电子计价秤的秤盘下方粘贴有名片:福建省浦城县新鑫电子衡器销售服务中心,销售维修电话:13459987736、13860097172,地址:浦城县拱北小区67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局领导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2月7日,浦城县质量计量检测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检定,并于2025年2月8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PC)JD1/25-011001】,检定结论:不符合要求(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技术要求: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
2025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浦城县莲塘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程洪荣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上述电子计价秤为市斤秤,案发时,该秤系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无检定合格证。案发时,在未对该秤做任何操作的情况下,本局执法人员在该秤秤盘上放置1.000kg砝码并触碰单价键进行测试,发现该电子计价秤单价键1至单价键7具有上述改变称重示值的功能。
根据《检定结果通知书》【浦城县质量计量检测所 证书编号:(PC)JD1/25-011001】的检定结果,上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技术要求: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备注:该电子计价秤的功能键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其按键功能与实际功能不符,且具有改变称重示值功能)。
案发后,当事人陈述自己并不知晓在用的这台电子计价秤能够修改称重示值,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单价键修改称重示值功能的密码,否认自己主观上使用具有改变称重示值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案发时该秤处于在用状态,在未对该秤做任何操作的情况下便具有上述改变称重示值的功能,办案人员对于当事人的说法不予采纳。
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计价秤的销售方信息和购买凭证,也无法提供该秤具体开始使用的时间及使用期间的营业额情况。
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案现已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检定结果通知书》【浦城县质量计量检测所 证书编号:(PC)JD1/25-011001】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事实情况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自由裁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销售方信息和购买凭证,也无法提供该秤具体开始使用的时间及使用期间的营业额情况。办案人员建
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2000.00元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