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朝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NC3LR7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王筇公路石头山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罚﹝2024﹞2-54号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喷塑工艺未启用。现场对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1台喷塑机、2台回收风机、1台烤箱;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为:原材料—打磨—喷塑—组装打包。其中,喷塑环节使用的喷塑材料为:热固性粉末涂料。现场未提供喷塑环节热固性粉末涂料使用记录及处理记录台账。综上所述,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未建立台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2-54号单位: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A6NC3LR78法定代表人:陈*明(身份证号522321********8212)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王筇公路石头山***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喷塑工艺未启用。现场对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1台喷塑机、2台回收风机、1台烤箱;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为:原材料—打磨—喷塑—组装打包。其中,喷塑环节使用的喷塑材料为:热固性粉末涂料。现场未提供喷塑环节热固性粉末涂料使用记录及处理记录台账。综上所述,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未建立台账。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6号),并提出整改要求:于2024年5月3日前按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1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我局相关整改材料。2024年8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已按要求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台账。综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54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8月2日的《整改复查意见书》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1.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建立、保存台账,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拒不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4)。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未建立台账”的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22,400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总计贰万贰仟肆佰元(¥22,4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联系电话:6417931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日
224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02
2
昆五生环罚字﹝2023﹞035号
2023年2月16日11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王筇公路石头山的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王筇公路石头山。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电气设备制造等。成立日期:2018年09月05日。厂区占地面积约1000㎡。公司于2022年7月生产经营,公司现有员工3人。当天对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未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3〕035号云南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522321********8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NC3LR78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王筇路石头山2-1号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未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未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2023年5月11日
2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