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9B4RD1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书院东街23号(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1
(2022)鄂0683民初495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余**
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2
2022-08-31
(2022)鄂0683民初495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余**
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05-30
(2022)鄂0683民初3440号
追偿权纠纷
郝**
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32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同城公司系枣阳市城区仅有的两家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经营者,二者在本地共享电单车租赁市场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提供的服务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双方经磋商就骑行服务调价达成合意,由当事人草拟《关于调整枣阳市共享电动车骑行价格的请示》,两家单位分别署名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 12月29日共同向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该请示,申请将共享电动车骑行起步价由1.8元/15分钟上调为2.5元/15分钟,超时费1元/10分钟。2026 年2月1日00:05,当事人与同城公司同步实施涨价,实际将骑行起步价调整为 2.3元/15分钟。具体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与同城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当事人与同城公司均为依法登记设立的独立经营主体,经营地域均覆盖枣阳市城区,均通过自有应用程序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面向同一消费群体提供同类出行服务,二者在枣阳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市场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服务产品具备较强替代效应。
(二)主观上,当事人与竞争经营者达成价格协同合意,形成书面协同调价文件
经查,同城公司负责人联络当事人城市经理(负责人)母鹏,就共享电动车调价方案开展磋商,达成调价合意,商定由当事人负责草拟调价请示,两家单位共同向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2025年12月29日,双方共同加盖公司印章,联名报送调价请示文件。
上述行为证实,当事人与同业竞争主体在报送请示前,已就涨价事项完成意思联络,形成协同上调服务价格的主观合意,以书面形式固化调价诉求,具备价格串通的主观构成要件。该事实有联名请示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三)客观上,当事人协同实施涨价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与同城公司于2026年2月1日 00 时 05 分同步执行涨价操作,调价生效时点精准重合,印证双方事前对调价实施节奏形成协同安排。虽实际执行价格较请示申请价格有所下调,但仅属于涨价幅度的微调,不改变双方事前通谋、协同实施价格调整的行为本质,已经满足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客观构成要件。
枣阳市共享电单车市场仅存在该两家经营主体,属于双寡头市场结构。双方同步涨价后,消费者丧失通过选择不同经营者获取更低对价服务的交易机会,市场自主定价竞争机制受到抑制,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遭受实质损害。
(四)省级主管部门违法行为认定意见
2026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之规定,本局就本案涉嫌价格串通行为,将已固定的证据材料及初步查明事实逐级上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作出违法行为认定。
2026年6月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和同城先森(襄阳)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价格串通违法行为认定意见的复函》,认定当事人及同城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责成本局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省局。
(五)违法所得核算认定
本局调取当事人 2026年2月至6月的业务后台营业数据,经核对形成《2026年骑行订单数量统计结果反馈表》,当事人对涉案订单数量予以确认,签字捺印。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将骑行起步价由1.80元/15分钟上调为2.3元/15分钟,至 2026年6月10日恢复原价格止,涉案订单合计 929760 笔,单笔较原标准多收取 0.5 元,合计多收取价款 46488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4880元;
2、处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计13946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4344元。
139464.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