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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州市峦城镇中明建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81MACDL4LL1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横州市峦城镇那檀村委那檀村10队770号(喇叭口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2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横州市峦城镇某批发店购进家家多糯米白醋王2瓶,生产日期:2021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至2022年3月15日已超过保质期,进货价2.50元/瓶,销售价3.00元/瓶,货值6.00元;海天味极鲜特级酱油10瓶,生产日期:2019年11月4日,保质期:24个月,至2021年11月4日已超过保质期,进货价3.50元/瓶,销售价4.00元/瓶,货值40.00元,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6.00元。至案发之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一直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因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时未做销售记录,无法查证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涉案食品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家家多糯米白醋王、海天味极鲜特级酱油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处三千元(¥3000.00)罚款。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家家多糯米白醋王、海天味极鲜特级酱油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处三千元(¥3000.00)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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