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康兴医院(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建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BTKF29X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46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业以来,在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二组从事与登记相关的医疗服务。当事人于2022年07月11日从贵州大誉康元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聚肌胞注射液”,进货数量:100支;单价:9.8元/支;进价金额:980元,该药品批号:12220301;生产日期:2022/3/3;效期:2024-03-02。2024年4月12日对被委托人蒋某进行询问时蒋某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上述涉案药品的销售出货单、入库单、供货方资质等资料。
当事人购进的“聚肌胞注射液”共100支,于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8月13日期间销售30支;销售单价:12.25元/支。2024年2月20日,该医院西药房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时砸烂了“聚肌胞注射液”9支,由西药房主任蒋娟对涉案破损的“聚肌胞注射液”进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2月21日交由威宁蓝宇医疗废弃物治理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理。剩余61支“聚肌胞注射液”,至案发时已经超过有效期4天,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存放。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61支×12.25元/支=747.25元。上述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没有销售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药房存放劣药的事实;
2.对蒋衡及蒋娟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药房存放劣药处于待使用状态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为劣药的事实;
4.《威宁康兴医院》的药品销售明细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聚肌胞注射液)销售使用时间均在2024年03月02日之前,在有效期内的事实;(其中处方编号:NO2307110032;配药时间:2023-7-12,数量:5支;处方编号:NO2308290143;配药时间:2023-8-30,数量:1支;处方编号:NO23009060159;配药时间:2023-9-7,数量:3支;处方编号:NO2309070198;配药时间:2023-9-8,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09150092;配药时间:2023-9-15,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09160062;配药时间:2023-9-16,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09170050;配药时间:2023-9-17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10120025;配药时间:2023-10-12,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10130025;配药时间:2023-10-13,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10140048;配药时间:2023-10-15,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10150057;配药时间:2023-10-16,数量:2支;处方编号:NO2310150206;配药时间:2023-10-16,数量:1支;处方编号:NO2307230126;配药时间:2023-7-24,数量:1支;处方编号:NO2307240119;配药时间:2023-7-24,数量:1支;处方编号:NO2307260097;配药时间:2023-7-27,数量:1支;处方编号:NO2308120163;配药时间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2
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2号
:2024 年 3 月 5 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威宁康兴医院(地址: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二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BTKF29X5,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建华,性别:男,出生日期:1969 年 11 月 19 日,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县府路 6 号,身份证号码:522427********011X)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威宁康兴医院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手术室未使用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在室外疏散楼梯周围 2米内墙面上设置窗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威宁康兴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0
3
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3号
:2024 年 3 月 5 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威宁康兴医院(地址: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二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BTKF29X5,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建华,性别:男,出生日期:1969 年 11 月 19 日,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县府路 6 号,身份证号码:522427********011X)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威宁康兴医院在住院区病房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威宁康兴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0
4
威卫医罚决﹝2023﹞035号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案。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