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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桂生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6HE6727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明同心城C区2栋2层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顾**
金沙县亿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2
2024-12-02
(2024)苏0613民初90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顾**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9
(2024)苏01民初1187号
保理合同纠纷
南京沣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9-08
(2023)黔0523民初31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通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顾*
金沙县人民法院
5
2022-05-27
(2022)黔05民终179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4-14
(2022)黔0523民初6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7
2022-04-14
(2022)黔0523民初6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8
2022-03-03
(2022)黔0523民初1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9
2022-02-21
(2022)黔0523民初1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10
2021-10-21
(2021)黔0523民初44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贺*
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4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顾**
金沙县亿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2-16
(2021)黔0523财保334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
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2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0-12-09
2020-10-12
(2020)沪0117民初124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19
2020-09-15
(2020)黔0523民初47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有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7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13
2020-09-14
(2020)黔0523民初47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有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918513.14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12
2020-09-14
(2020)黔0523民初46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有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8
2020-09-27
(2020)黔0523民初4707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有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0-28
2020-09-27
(2020)黔0523民初4681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有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2023﹞45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并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位于金沙长江大道金沙公园对面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开旁的6幅广告,该6幅广告宣传印有“欣悦城府、现房发售、实景可售、销售热线7215999;”欣悦城府、一步双公园、生活山水间、销售热线7215999;等内容”内容字样。广告内容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经当事人自述当时以760元请广告公司制作安装好广告后,就付款给广告公司,这批的广告的费用共计760元,其发布房地产广告只是进行公司的宣传,并未获得收益,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确认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位于金沙长江大道金沙公园对面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开旁的6幅广告有“欣悦城府、现房发售、实景可售、销售热线7215999;”欣悦城府、一步双公园、生活山水间、销售热线7215999;等内容”的宣传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1.当事人委托广告制作的广告“欣悦城府、现房发售、实景可售、销售热线7215999;”欣悦城府、一步双公园、生活山水间、销售热线7215999;等内容”的宣传的事实;2.当事人委托制作上述宣传广告,制作费用共计760元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各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公民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江勇处理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发布广告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五: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2份6页 ,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违规内容及违法行为表现的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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