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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旭阳注册资本:5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50855679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2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赣01民终13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28
(2025)赣0111民初535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付**
戴**,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10-31
(2025)赣0111民初535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付**
戴**,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2
(2025)赣0111民初535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付**
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8
(2023)苏0281民初1430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2
2019-01-02
(2019)赣0111民初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与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21
2018-06-04
(2018)赣01民终8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田**、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1807.6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医保处字﹝2025﹞11号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责令改正,处违规医保金额1倍罚款
55300.17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2025-07-21
2
洪税二稽罚﹝2025﹞40号
接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税前列支成本
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149039.52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7-01
3
洪湖市监广处罚﹝2024﹞13号
现查明,在2019年1月17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ncprykyy.com/zhuanti/zlxm/”)发布了“医学验光配镜:医学配镜:近视防控专家团+国家一级验光师团队+验配指导专家团;近视防控成效:75%-85%的配镜者近视未加深;”广告内容。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址仍有此宣传内容,但当事人却未能提供能够支撑该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是由江西新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设计与制作,广告费总计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3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4
洪湖市监价处罚﹝2024﹞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 年修订版)》的规定,临床诊疗类眼部中眼压检查、角膜厚度检查、角膜曲率测量、前房深度测量等费用计价单位为次,双眼算1次,而当事人按双眼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方法收取,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 年修订版)》的规定,临床诊疗类眼部中眼压检查、角膜厚度检查、角膜曲率测量、前房深度测量等费用计价单位为次,双眼算1次,而当事人按双眼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方法收取,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行为。
27294.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5
洪卫医罚﹝2024﹞607号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2024年3月28日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并于2024年4月29日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的南昌普瑞眼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并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院存在下列违法行为:该院2023年7月6日提供给患者叶XX的《屈光手术病历》中“复验”记录为空白,“实际输入”中为铅笔书写笔迹;但2024年4月3日监督员调查所复制而来的病历中“复验”记录及“实际输入”均已按规范填写。该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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