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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酒号久酒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红英注册资本:9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7YQ3DY1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以南,林荫路以西京奥港花园14-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39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 “9 號精酿啤酒” 发布招商招商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投资回报预期表述,未依法对投资风险、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显著、合理的提示和警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之规定,构成发布招商类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未作风险提示警示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4月27日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服务广告未对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警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应当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2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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