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嵩明嵩阳可行电动车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愉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NKL4T8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武侯路忠恒酒店旁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4〕212号
当事人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嵩明县嵩阳街道辖区内的嵩明嵩阳可行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五星钻豹牌TDT0004Z型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检样整车编码:372222460900739, 电动机编码:48V400WHT244T31299; 备样整车编码: 372222460900744,电动机编码:48V400WHT244T31405),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QG202402413的对上述抽检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样品名称: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商标:五星钻豹;型号规格:TDT0004Z;生产单位:天津小猎豹科技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嵩明嵩阳可行电动车经营部;检验/判定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要求;具体不合格项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单位mm),标准要求≤350,检验结果:424;单项判定: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嵩市监检告[2024]1-1022-2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述检验结果及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日,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嵩监抽责改字[2024]1-1022-2号《产品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现查明,上述抽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五星钻豹牌TDT0004Z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昆明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总代理处购进的,共计购进2辆,进价1499元/辆,有一份进货单据,购货总金额为2998元,存于其经营部销售,销价(标价)2680元/辆。至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嵩市监检告[2024]1-1022-2号《检验结果告知书》时,上述2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五星钻豹牌TDT0004Z电动自行车未售出,封存于当事人经营部内,封存完好。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五星钻豹牌TDT0004Z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536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五星钻豹牌TDT0004Z电动自行车; 二、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五星钻豹牌TDT0004Z电动自行车2辆; 三、处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五星钻豹牌TDT0004Z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5360元1.1倍的罚款,计5896元。
5896.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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