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921MA0YC3DUXG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文化路中段(广厦花园东区内精品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4〕296号
经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生活超市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商品。经过核查,与店内工作人员确认,该店销售的干香菇、虾片是店内称重打包,于2024年10月12日上架进行销售,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0月29日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生活超市货架上购买了店内称重的干香菇和虾片,发现反向抹零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看了该超市的收银系统,由于数据更新,无法调取该期间反向抹零多收取费用的相关数据。该超市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投诉人称购买的干香菇多收取2元,购买的虾片多收取1.6元与事实不符,经核算,干香菇单价每公斤96元,重量为0.11公斤,应收取10.56元,实收取10.60元,多收取0.04元,虾片单价每公斤13元,重量为0.122公斤,应收取1.58元,实收取1.60元,多收取0.02元,共计多收取0.06元。本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投诉人,表明商家要把多收的0.06元退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不用退回。本案违法所得为0.06元。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没收金额:0.000006万元。
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四、是否宽大处理 :是。
1500.00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2
阜蒙市监不罚〔2024〕4号
2024年5月2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经营者郑继烘)销售的桑葚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6月4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240024-4),检验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经营者郑继烘)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45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经营者郑继烘)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240024-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当场提出不复检。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包洪奎、孟珂宇同志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
郑继烘于2018年12月13日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路中段(广厦花园东区内精品间)开办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经营者郑继烘)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李子水果批发商行购进10斤桑葚(共60元,进购价6元/斤,售价8元/斤)进行销售。经查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经营者郑继烘)不知道所采购的桑葚不合格,并且积极提供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李子水果批发商行进货方的营业执照,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表示能够提供购进桑葚的进货台账,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阳诚生鲜超市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进货台账1份,进货票据1份,情况说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和进货渠道。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240024-4)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量的桑葚的事实。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拟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更加严格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登记。
2、要学习掌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初步辨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