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诗诗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诗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3MAAJTNM70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市西综合农贸市场加4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016号
据当事人陈述,抽检批次小米椒由当事人2023年9月1日从三桥后坝购进,价格8元/斤,共进购7斤,微信支付,能够提供微信付款凭证,无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以上小米椒后在市西综合农贸市场加4号摊位云岩区诗诗蔬菜摊进行售卖,销售价格为10元/斤,已全部售出,无销售台账。因在调查取证中未发现相悖证据,遂对其笔录予以采信,故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当事人从事蔬菜销售活动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1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检,2023年10月12日我分局收到由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NO.LH202309NCP099,检测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不合格的事实。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编号为:XBJ2352010370423284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抽样单编号为:XBJ2352010370423284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经抽检不合格及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制作《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AJTNM701)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营业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王诗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诗会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诗会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批次小米椒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购进抽检批次小米椒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向抽检人员销售被抽检批次小米椒及其他蔬菜共计174元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复印件、《云岩区诗诗蔬菜摊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复印件、云岩区汪哥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证据(十一):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查询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结果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据(一)、证据(十一)除外)由当事人经营者王诗会签名确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