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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国兴大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平注册资本:2.1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84KJ1K6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启新街药材公司住宅楼二单元一楼一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4
(2021)吉0282民初3360号
买卖合同
张*
桦甸市国兴大药店
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77号
经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据等相关材料,其中涉案过期的规格(长(cm)×宽(cm):450×7.5,尺寸允差为±10%)的弹性绷带共进了5卷,进货价为2.5元/卷,售价3元/卷;涉案过期的规格(长(cm)×宽(cm):450×10,尺寸允差为±10%)的弹性绷带共进了5卷,进货价为5元/卷,售价6元/卷。当事人从吉林市荣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款涉案过期的弹性绷带,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涉案过期的弹性绷带的随货同行单,无法得知当事人何时购进上述两款涉案过期的弹性绷带,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得知涉案弹性绷带过期后是否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未能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未拆封且过期的两款弹性绷带:规格(长(cm)×宽(cm):450×7.5,尺寸允差为±10%)的弹性绷带共4卷;规格(长(cm)×宽(cm):450×10,尺寸允差为±10%)的弹性绷带共3卷;2.罚款1000.00元。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拆封且过期的两款弹性绷带:规格(长(cm)×宽(cm):450×7.5,尺寸允差为±10%)的弹性绷带共4卷;规格(长(cm)×宽(cm):450×10,尺寸允差为±10%)的弹性绷带共3卷;3.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