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庆繁祥农副产品购销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祥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2MA0N99WK9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磴口县隆盛合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1-06
2016-11-06
(2016)内0826执997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磴口县隆盛合镇庆繁祥商行申请执行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5272.00元
执行案件
2
2016-11-02
2016-11-02
(2016)内0826执997号
磴口县隆盛合镇庆繁祥商行申请执行吕**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7-21
2016-07-21
(2016)内0826民初1588号
磴口县隆盛合镇庆繁祥商行与吕**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394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5〕26号
经查,当事人磴口县隆盛合镇庆繁祥商行销售的“中菌集团”复合微生物肥料,于2025年3月1日从中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6吨,购进价格2650元/吨,至案发时已销售了2.4吨(60袋),销售价格3000元/吨,获利840元(14元/袋)。还有3.6吨未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57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