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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久龙馒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久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753PMX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15-4号国税局6栋3门1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252号
经查,绿园区久龙馒头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20106MA1753PMXU,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15-4号国税局6栋3门106室。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是当事人负责人朱久龙在加工场所自行制作,所用原料为面粉、水、酵母、盐、油。一共用了5斤面粉,做了30个花卷,抽样人员购买了8个,其他的卖给消费者。花卷销售价格0.60元/个,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制作花卷时误添加了甜蜜素。本案涉案食品为热食类食品,保质期短,无法召回。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0月8日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编号为№:BGSP2420805的检验报告,被抽检单位为绿园区久龙馒头店,被抽检样品花卷(自制),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该店经营者身患支气管哮喘多年,父母体弱多病,家庭贫困,生活确有困难。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18.00元,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应材料,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232 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2000 元以下的。”对应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比较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2000.00元;罚没合计2018.00元。 妥否,请审批。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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