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鲍汁焖鸡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传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022MA2WF67W4M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芳口村胡卫民自建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休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休宁县东临溪镇芳口村从事小餐饮经营,于2025年2月13日从拼多多店铺“阿丽养生坊”(拼多多网店经营者名称:太原市小店区佑彩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采购1袋白芷,其标签标注:初级农产品,品名:白芷,重量:2500克,保质期:12个月,销售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中药材市场,分装日期:2025.1.8等信息,购进价格为3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芷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白芷购进后除了在餐饮服务中用于制作肉制品去腥之外,也用于其家中烧菜。至2026年4月9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的操作台上方仍存放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白芷共1.930kg。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芷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的证明材料。另查,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3月18日、3月25日、4月5日从拼多多店铺“辣之味精选辣椒铺”(店主姓名:韩**,经营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采购8袋辣椒面(5斤/袋),其包装袋上标注:产品名称:辣椒面,制造商:柘城县华源食品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841142400616,生产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毛楼开发区,储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保质期:360天,包装日期:(标示的包装日期分别为2025年10月7日、2026年3月11、2026年3月27日、2026年3月30日)等信息,购进金额合计125.2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辣椒面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辣椒面购进后除了在餐饮服务中用于制作菜品之外,也用于其家中烧菜。经执法抽检,上述辣椒面各检测项目(铅、罗丹明、苏丹红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共12项检验项目)均合格(2袋备样退给本局)。经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柘城县华源食品厂否认上述标签标注其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辣椒面是其生产。经执法人员在信用安徽系统查询,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和辣椒面未索取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构成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白芷,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白芷使用记录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白芷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涉案白芷违法货值金额为1.930×2×(30÷5)=23.16元。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的上述辣椒面,标称的厂家柘城县华源食品厂否认是其生产,其标签标注的信息属虚假标注,不属于标签瑕疵,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辣椒面使用记录台账,无法查证使用涉案辣椒面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涉案辣椒面违法货值金额为125.25元。
1;警告; 2;罚款肆仟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芷1.930kg;标签虚假的辣椒面6袋(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的经称重为1.734kg,5袋未开封的为5斤/袋)。
4000.00元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