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邓多武百杂摊(小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多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L0K7D0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和市场百杂行13号-18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39号
经查实: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市场百杂行13号-18号摊位由邓多武2017年03月06日投资开办,已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4月8日,崇左市江州区邓多武百杂摊(小食杂)经营者邓多武以6元/千克的价格在新和镇从农户那里购买的,总共购进了5千克,并以1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凭证。2023年4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市场百杂行13号-18号摊位崇左市江州区邓多武百杂摊(小食杂)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签发的编号为№:BFSQD040055032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本地姜的镉(以Cd计)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本地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本地姜的货值金额总计为5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邓多武2023年6月21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下事实:1.证明邓多武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具有适格的市场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835778)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市场百杂行13号-18号摊位崇左市江州区邓多武百杂摊(小食杂)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签发的编号为№:BFSQD040055032C的《检验报告》1份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402634835778)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1、当事人销售的本地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我局已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签发的编号为№:BFSQD040055032C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3、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本地姜已销售完毕的事实。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1、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市场百杂行13号-18号摊位崇左市江州区邓多武百杂摊(小食杂)的经营者是邓多武,2023年4月8日,当事人以6元/千克的价格在新和镇从农户那里购进了5千克,并以1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事实;2、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本地姜的货值金额总计为5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