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荣鑫欧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世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CG4GMT6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蒲阳大道与古城大道交汇处西拐角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1
(2025)鄂09民终17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曜丰商贸有限公司
应城市荣鑫欧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孝感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13
(2025)鄂09民终569号
劳动争议
丁**
应城市荣鑫欧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1-13
(2024)鄂0981民初42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曜丰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孝感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应城市荣鑫欧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从郑州市管城区亿诺食品商行采购金珠粉丝50袋(食品标签标注:品名:金珠粉丝,?产地:山东省烟台市,净含量:300克,产品标准代号:Q/JGS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7068500357,制造商:招远市金港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价3.6元/袋,以5.8元/袋对外销售,销售时价签及购物小票标注:金珠龙口粉丝。至检查时金珠粉丝销售39袋,货值金额共计290元。并于同日在经营场所货架价签上标注“品名:金珠龙口粉丝300g”进行售卖,销售价5.8元/袋,至检查时已销售了39袋,货值金额计290元。经进一步调查,“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19048-2024。当事人经营的金珠粉丝标注:产品标准代号:Q/JGS0001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另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从湖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采购纯悦苏打水60瓶(规格450ml、条形码6975682480591),以3.5元/瓶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因剩下5瓶临期,当事人于2025年11月5日开始,以特价2元/瓶处理临期纯悦苏打水,为避免与正常销售的同品牌苏打水混淆,方便结算,使用310004店内码覆盖上述条形码。至检查时5瓶临期纯悦苏打水全部售出,货值金额计1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价签信息修改为“金珠粉丝300g”并上传至电脑收银系统(购物小票品名:金珠粉丝300g)。
对当事人在金珠粉丝价签、购物小票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三)项和(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元。对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临期纯悦苏打水包装上使用店内码覆盖商品条码的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三)项和(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款700元。
7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应城市监处罚﹝2024﹞217号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三款白酒,外包装上分别标注如下:金牛栏粮食白酒标注有“委托方:北京金牛栏酒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制造商):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及商品条形码6944256140001。经(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此条形码系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该白酒系北京金牛栏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新华门纯粮酒标注有“委托方:北京城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制造商):保定福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及商品条形码6970024462389。经查询,此条形码系保定福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该白酒系北京城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保定福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那些年酱香型酒标注有“委托商:贵州聚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京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及商品条形码6934585105789,经查询,此条形码系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京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该白酒系贵州聚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京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荣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据荣某供述,金牛栏粮食白酒是2023年9月2日从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进货12瓶(货值金额189.6元),售价15.8元/瓶,至案发,已售7瓶;新华门纯粮酒是2024年3月27日从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进货12瓶(货值金额189.6元),售价15.8元/瓶,至案发,已售10瓶;那些年酱香型酒是2023年12月20日从武汉汉北利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进货24瓶(货值金额768元),售价32元/瓶,已售20瓶;库存的上述三款白酒已作下架处理。荣某接受调查时提供了采购进货单、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复制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制件。根据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荣某的供述,本局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三款白酒,货值金额计114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