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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测盟(新疆)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XKPQ2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268号办公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证书注册号:CNAS L*****,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4日,具备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与********签订了检测仪器校准服务合同。2024年11月30日,校准员高齐等4人对93台检测仪器实施校准,2024年12月2日出具校准证书。 经查实,2024年11月30,校准员高齐未对型号IC2800离子色谱仪1台,型号GC-2014CAFsc220V、GC7900气相色谱仪各1台,合计3台仪器实施校准,仪器内未生成当日校准记录,并于2024年12月2日出具编号****-241130137、****-241130138、****-241130134,合计3份校准证书,批准人是***,核验员是***,校准员是**,项目负责人是***。 综上,当事人未对上述3台仪器实施校准,伪造校准记录,出具的校准证书属虚假检测证明。
北方测盟(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4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对单位处以28000元罚款, 2.对项目负责人刘晓闯处8000元罚款。 罚款合计:36000元
36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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