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审美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02MA4RCLPN93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熙春路29号鸿福大厦010119附1号、010120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雨市监处罚〔2023〕75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轻微,在调查终结之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情节、性质,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SERLEEXPERT”发膜膏5桶;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