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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兴财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茂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A44U87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珍珠山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40号
2025年12月19日,珍珠山所执法人员,接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移交的2025年12月17日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当事人2025年12月3日经营的(辣椒)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签收,并表示无异议,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9日,珍珠山所执法人员,接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移交的2025年12月17日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91202501878;当事人2025年12月3日经营的(辣椒)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尚志市兴财食杂店销售的辣椒,经调查是2025年12月1日在尚志市苇河林业局市场,尚志市哥三蔬菜店购进的辣椒。共进货3.5公斤(5元/斤),抽样人员抽样3.5公斤(5.5元/斤)当事人能提供进货来源和进货验收登记台账。我局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9120251878)、《检验报告》(№:91202501878)当事人签收予以确认,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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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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