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晓关联合一百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5MA4AMTR12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宣恩县晓关乡集镇黄河路10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宣恩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从“恩施翔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四叉水果签”12盒,进货价为6元/盒,销售价为8.8元/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保质期5年。2025年8月3日,当事人从“恩施家世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支“肌研双重保湿洁面乳”,进货价为18元/支,销售价为25元/支,产品包装上名称为“肌研双重保湿洁面乳”,当事人货架上产品标签品名栏为“曼秀雷敦100克美白洁”。当事人购进“一得阁墨汁”的进货票据遗失,无法核定进货量,进货价为3.5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执法人员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产品条码信息,发现该商品条码已注销。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为止,当事人货架上还有7盒“四叉水果签”,2支“肌研双重保湿洁面乳”,4盒“一得阁墨汁”未销售。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四叉水果签”违法所得为2.8元,“肌研双重保湿洁面乳”违法所得为7元,“一得阁墨汁”违法所得为1.5元,合计违法所得11.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其他违法所得,总计货值金额为170.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70.4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品品名标注和商品真实名称不一致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销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产品的行为,依据《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下架商品条码注销的商品,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
3、罚款70.4元。
合计罚没金额73.2元。
70.40元
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