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90766070993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花桥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5
(2026)黔0303民初590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余**,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胡**,江**,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4
(2024)渝0105民初34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穗游艇设备有限公司
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8
(2024)渝0105民初34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穗游艇设备有限公司
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3-06-09
(2023)黔0302民初570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
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5
2022-08-08
(2022)黔0302民初104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合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6
2022-06-15
(2022)黔0302民初586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遵义市播州区恩权劳务有限公司
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7
2022-06-06
(2022)黔0302民初73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8
2019-10-16
(2019)黔0302民初883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胡**,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9
2019-10-16
(2019)黔0302民初883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2
(2026)黔0303民初590号
责任纠纷
贵州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余洪瑶;胡恪温;江桐颍;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8
2022-01-30
(2021)京74民初205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铁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08
2022-01-29
(2021)京74民特148号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07
2018-11-07
(2018)黔0302财保9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好地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481366.37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0-09-28
2018-11-05
(2018)黔0302执1761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4-14
2016-10-06
(2016)黔0302民初5027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周后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88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1-20
2019-11-04
(2019)黔0302民初883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03-29
2017-03-29
(2017)黔03民终276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上诉人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后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遵红新自然执第4号
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花桥村石门组、田湾组和水洋村东兴组、长江组的土地修建云门囤旅游景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和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责令限期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4874.93平方米集体土地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花桥村村民委员会; 二、责令限期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884.61平方米集体土地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水洋村村民委员会; 三、责令限期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889.68平方米国有土地到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没收遵义云门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花桥村石门组、田湾组和水洋村东兴组、长江组修建的77593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对非法占用的27551.17平方米的一般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伍佰壹拾壹元柒角(小写:¥275511.70元);对非法占用的26720.9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每平方米5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陆佰零肆元柒角(小写:¥133604.70元);对非法占用的30377.11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壹佰叁拾壹元叁角叁分(小写:¥91131.33元);共计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零贰佰肆拾柒元柒角叁分(小写:¥500247.73元)。
500247.73元
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