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盛禾兴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窦广利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03MA11CJXC5T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797-2-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振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购进共计30公斤同批次经抽样检验的桂圆(龙眼),进货价28.33元/公斤(170元/筐),销售价:33.33元/公斤(200元/筐)。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销售给丹东边境合作区广之源水果零售店6公斤桂圆,收款200元。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销售供货给丹东边境合作区广之源水果零售店的桂圆(龙眼)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为≦0.05克/千克,实测值0.0814克/千克。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提供出不合格桂圆(龙眼)的进货渠道证明材料。货值总金额999.9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和财会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