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忠财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707073254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县洪山镇双河路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06
(2020)鄂1321民初1267号
物权保护纠纷
易**,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随县人民法院
2
2020-08-05
(2020)鄂1321民初126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随县人民法院
3
2020-07-29
(2020)鄂1321民初126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易**
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2-25
(2020)鄂1321执1296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9
2020-12-25
(2020)鄂1321执1293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9
2020-12-25
(2020)鄂1321执1295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易**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9
2020-12-25
(2020)鄂1321执1294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易**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9
2020-12-25
(2020)鄂1321执1292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罗**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29
2020-12-25
(2020)鄂1321执1291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4
2020-08-28
(2020)鄂1321民初1271号
物权保护纠纷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16
2020-08-28
(2020)鄂1321民初1272号
物权保护纠纷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易**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16
2020-08-28
(2020)鄂1321民初126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易**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6
2020-08-28
(2020)鄂1321民初1276号
物权保护纠纷
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发现楚峰软香米230袋,其包装袋上标注:产品名称:楚峰软香米、产品类型:1籼米、配料:稻谷、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6个月、产地:湖北随州、净含量:25KG、产品执行标准:GB/T13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32100344、生产商:随州市楚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随县洪山镇双河路46号,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g)、营养素参考值%:能量1492千焦(KJ)18%,蛋白质7.1克(g)12%,脂肪0.8克(g)1%,碳水化合物78.9克(G)26%,钠0毫克(mg)0%等信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大米营养成分表参数的《检测报告》及合法依据。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楚峰软香米(净含量:25KG)使用的包装袋是在2025年11月份要浙江苍南一个包装袋公司处制作的,共制作6000条。包装袋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参数是根据当事人多年以前提供的大米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印刷的,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楚峰软香米所标注营养成分参数的《检测报告》及合法依据。另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楚峰软香米(净含量:25KG)是2026年1月4日生产,共生产230袋,售价10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3000元,除去成本每袋净利润2元,因当事人口述称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