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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范记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先力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GJQUU8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金星村水木清华17号楼11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77号
经查,2025年4月9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并申请办理《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9006202833),在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金星村水木清华17号楼114号商铺从事小吃、饮品制作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5月“美团网络平台”入驻店铺,店铺名称为“口水鸡排?鸡排拌饭(天门店)”,并于2026年5月在“淘宝闪购平台”入驻店铺,店铺名称为“口水鸡排(天门店)”,当事人在上述两个网络平台均从事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5年5月开业以来经营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均从其加盟的“口水鸡排”总店(名称:郑州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9LDFWU38)购进。 202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已拆封的1袋乌龙茶、1袋蜜香红茶、1袋香辣撒料、1袋黑胡椒撒料和1袋粉碎香脆椒复合调味料均已超过保质期。该批食品原料没有保留进货票据,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具体购进数量及价格均无法提供相关记录。 其中,乌龙茶,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08.23,保质期:18个月,数量:1袋,该食品应于2026年2月23日过期;蜜香红茶,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08.23,保质期:18个月,数量:1袋,该食品应于2026年2月23日过期,上述两种原料均开封使用。乌龙茶和蜜香红茶均作为饮品原料使用,当事人销售的饮品中,“蜜桃四季春”会使用乌龙茶;“椰果奶茶”和“柠檬红茶”会使用蜜香红茶。由于当事人使用的“美团收银”系统仅保留近30天的记录,上述三种饮品在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共计销量36份,销售金额272元,其中“椰果奶茶”销售了19份,销售金额150元,“柠檬红茶”销售了6份,销售金额42元,“蜜桃四季春”销售了11份,销售金额80元,违法所得共计272元。 此外,香辣撒料,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袋,该食品应于2026年3月29日过期;黑胡椒撒料,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袋,该食品应于2026年3月29日过期;粉碎香脆椒复合调味料,净含量:800g,生产日期:2025年4月8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1袋,该食品应于2025年10月8日过期,上述食品调料均已开封使用。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使用台账,且这三种调料是根据消费者的口味进行使用,无法明确上述三种食品调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了现场销毁,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27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罚款3000元;两项合计罚没3272元。3、警告。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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