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683979384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6号A栋10层C座[遵义社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3
(2022)黔01民终109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7-05
(2022)黔2723民初102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廖*
陈*,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
贵定县人民法院
3
2022-07-01
(2022)黔0115民初2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4
2022-06-23
(2022)黔27民终157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贵州筑远扛鼎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5-09
(2022)黔0115民初2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6
2021-10-26
(2021)黔2723民初236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
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贵州筑远扛鼎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贵定县人民法院
7
2021-01-20
(2020)黔2723民初21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
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定县人民法院
8
2020-12-15
(2020)黔2723民初21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
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定县人民法院
9
2020-11-12
(2020)黔2324民初1650号
生命权纠纷
曾**,曾**,曾**,曾**,王**,曾**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王**,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王**,曹**
晴隆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8
2021-08-25
(2021)黔27民终2806号
保险纠纷
宋**、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6
2021-04-30
(2021)黔23民终59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王金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53822.2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关﹞应急罚﹝2023﹞3号、﹝关﹞应急罚﹝2023﹞3-1号、﹝关﹞应急罚﹝2023﹞3-2号
2023年2月26日15时20分许,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第LATJ-7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0余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证实,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职工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绳)造成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单位为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张志华,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贺啟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志华处罚款叁万柒仟贰佰圆整(¥372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贺啟祥作出暂停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处罚款壹万玖仟捌佰圆整(¥19800.00元)的行政处罚。
407000.00元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