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杨明峰奶茶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明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DBPU6D3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汇川区松林镇中街组1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罚[2025]19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杨明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对涉案过期食品原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咖凡饮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采购记录截图,证明涉案食品原料来源;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合法取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汇市监罚告〔2025〕19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桂花酒酿苹果果味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