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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婷珊代收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CEG966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育新村(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18号
2025年8月11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官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韩冬,翟晓东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婷珊代收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代收部正在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无强检合格贴。该代收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8月12日对该代收部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代收部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型号TCS-150型电子计价秤是2022年5月29日购买的,这台TCS-150型电子计价秤是用于发送快递件时计价称重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该代收部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这台TCS-150型电子计价秤未经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仍在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8月12日对该代收部进行立案调查。 该代收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数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哈尔滨市双城区婷珊代收部涉嫌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未经法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电子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数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强制坚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核查该代收部未按指定时间接受调查,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不符合从轻处罚。哈尔滨市双城区婷珊代收部无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节,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则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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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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