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峡意阁茶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晖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HCNX12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98号海逸豪庭3幢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210号
经查明:涉案的朗逸熟普茶饼,系逸初堂茶叶有限公司委托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5年5月8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SC11453282217223。其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日期。
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供述称涉案的2015年5月8日批次的朗逸熟普茶饼系其2020年7月30日从温州逸初堂茶业有限公司进货采购,共采购14饼,采购价格为229元/饼,总采购金额为3206元。茶饼的销售价格为450元/饼,除1饼以45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之外,另有2饼以同样价格已售出,剩余11饼已退还给供货商,合计销售金额为1350元。
因朗逸熟普茶饼的采购价格及数量仅为当事人口述,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无法提供销售凭证,故本案涉案的朗逸熟普茶饼的货值及违法所得根据销售价格认定为45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批次的朗逸熟普茶饼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供货者的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保留进货凭证。
另,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名称为乐清市峡意阁贸易商行,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一品阁的名称对外经营,经营字号与其登记的不一致。
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二、罚款30000元。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
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以上罚没款合计30450元。
3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