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半升米水果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斌 | 注册资本:0.00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M4XQ1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盈丰路558号橙柿农贸市场W3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73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盈丰路558号经营水果,根据浙江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销售的草莓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415808),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草莓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草莓从杭州某批发市场郑某某处(当事人自述不知道该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4.1公斤,货款114.8元,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后当事人以71.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对外销售4.1斤(包括抽检机构买样部分),销售金额共计293.6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该批次草莓的货值金额为293.6元,违法所得178.8元。
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盈丰路558号经营水果,摊位面积47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销售的草莓,经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货值293.6元),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浙市监法〔2020〕8号文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