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多县伊人名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724MA754DQ90L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步行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治多市监罚字〔2024〕7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经办案人员调查认定,经营者王振所经营的治多县伊人名妆(化妆品)店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案,案值6286元,治多县伊人名妆(化妆品)店销售的化妆品属于超过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在案件调查过程当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为其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减轻情形,以及《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办法》通知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建议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0000.00元
玉树州治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