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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远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AJWKDJX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长征街道社区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4]324号
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成立于2020年8月24日,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对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其下达了仁市监责改(2024)5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复查,现场检查见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经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个人社保缴纳证明,许璨实际工作单位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上班。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质量负责人许璨不能在职在岗,不能承担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未经过执业药师璨审核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对“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对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3.对“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法定代表人陈远洪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以下事实:①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其下达了仁市监责改(2024)5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复查,现场检查见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②该药房质量负责人许璨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不能承担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事实。 4.对“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质量负责人许璨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对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其下达了仁市监责改(2024)5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复查,现场检查见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②该药房质量负责人许璨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不能承担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事实。③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未经过执业药师周万发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仁怀仁安堂大药房长岗镇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6.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一份,证明许璨实际工作单位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 7.陈远洪、许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8、许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印件一份,证明其资格事实。 9、2024年7月12日销售清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罚款0.6万元#
6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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