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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红发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书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5UM9FL5A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大喜村1组72号(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渝0243民初2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彭水县红发加油站
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4-01-16
(2024)渝0243行审4号
行政处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水县红发加油站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7
2024-01-22
(2024)渝0243行审4号
行政处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彭水县红发加油站行政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水市监处罚〔2023〕7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8月登记成立以来,一直在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大喜村1组从事汽油、柴油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者艾书毛、合伙人张志远(甲方)与当事人负责人严志盅、严建芳(乙方)签订了《彭水县红发加油站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于2019年5月1日接站,承包期为10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租金,承包期内乙方以彭水县红发加油站的名义对外从事成品油的相关经营活动,彭水县红发加油站的经营权、使用权交由乙方经营和管理。之后,当事人经营者艾书毛未参与加油站经营所得的利益分配,相关经营活动和后续发生的“作弊”事件,概不知情。 还查明,当事人负责人严志盅、严建芳(乙方)接站后,对加油站办公区、棚户区进行了维修改造;在维修改造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群聊在不明供货商处,购买了2台燃油加油机以及一台台式电脑(安装有配套使用的油站管理系统、油站管理系统文件夹中安装有“小齿轮”作弊软件),更换了原加油站的加油机,并于2019年5月16日正式营业。 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联系了销售其燃油加油机处的“技术人员”,要求对台式电脑中安装的“小齿轮”作弊软件进行“升级”,开启作弊功能。“技术人员”到现场后,对“小齿轮”作弊软件进行了“升级”,对作弊软件的相关参数进行了设置(设置为100L油偷1L-2L),为了便于操作,在电脑桌面上创建了“小齿轮”作弊软件的快捷方式,并收取了当事人“升级”作弊软件2600元的费用。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开启“小齿轮”软件作弊功能后,一直处于使用状态,直至2022年10月27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自2019年5月16日营业起至2022年11月27日被本局查获期间,成品油销售金额共计为15340187.74元,油量为2336863.79L,交易笔数为97445笔。当事人于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开启“小齿轮”作弊软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期间成品油销售金额为2696250.71元。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开启使用“小齿轮”软件,从事成品油计量作弊的销售金额为12643937.03元(总销售额15340187.74元-未作弊期间销售金额2696250.71元)。 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9876640.00元用于购进成品油的转账记录,提交了498104.00元用于购进成品油的银行流水记录,提交了976940.00用于购进成品油的购油发票,实施成品油计量作弊期间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为86391.18元。综上,当事人使用“小齿轮”软件,从事成品油计量作弊的违法所得为1205861.85元(作弊金额12643937.03-购进成本11351684.00元-缴纳税款86391.18元)。 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核算表如下: 项目 作弊金额 购进成本 缴纳税款 违法所得 数额(元) 12643937.03元= 15340187.74元(总销售金额)-2696250.71元(未作弊期间销售金额) 11351684.00元= 9876640.00元(转账记录)+498104.00元(对公账户银行流水)+976940.00元(购油发票) 86391.18元 1205861.85元 当事人实施成品油计量作弊期间,未对加油车辆进行登记,加之加油车辆较多;对此,当事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无法进行赔偿。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2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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