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祥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定鑫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2MACHX35T1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定南街道鑫旺大市场A区7栋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罚字﹝2023﹞180号
经查,贵州大祥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定鑫旺店确实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责令整改后未进行整改,仍继续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店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批号:DFB2205,是2023年10月13日从总公司调入的,购进数量5盒,检查当天销售了1盒。有购进票据,但没有医生处方。该店未认真执行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6日依法对贵州大祥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定鑫旺店开展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大祥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定鑫旺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普市监药责改字〔2023〕32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整改的事实。 3.《询问调查通知书》((普)市监询通字〔2023〕180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立案后依法告知当事人协助调查的事实。 4.对贵州大祥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定鑫旺店区域经理卢天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贵州大祥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定鑫旺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整改后,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贵州大祥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定鑫旺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高红、委托代理人卢天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合法。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