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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公羽山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建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808GNX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高坎62号(一照多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1
(2023)浙0105民初7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公羽山纪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食申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1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在临安区锦城街道上坞里某某号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条食品生产线,其中1条生产线正在生产食品,生产的食品名称为“夏威夷果”,食品标签中标称的生产商为杭州临安公羽山纪食品有限公司食品。2025年01月20日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高坎62号,杭州临安公羽山纪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证明当事人在注册地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对经营者翁某某的询问笔录,现查明杭州临安公羽山纪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高坎62号。因临近春节,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订单量较大,在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高坎62号经营场所的生产数量无法满足订单需求,需加大生产,临时寻找加工场所,故在临安区锦城街道上坞里某某号进行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货值金额共计5928.4元,违法所得880.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行为,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态度积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证生产行为持续时间4天(不足1个月),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62罐“夏威夷果”及4箱“葡萄干”食品原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880.5元(捌佰捌拾元伍角);   3、处罚款: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行为,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态度积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证生产行为持续时间4天(不足1个月),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62罐“夏威夷果”及4箱“葡萄干”食品原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880.5元(捌佰捌拾元伍角);   3、处罚款: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正)。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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