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海县力洋永观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建良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83WD39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力港路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639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力洋永观烟酒店于2023年1月,以X元/包的价格从宁海县恒旺食品配送中心处购入王小卤牌火锅素毛肚(麻辣味)(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2/6/28,保质期:8个月)2包,以5元/包的价格予以销售;于2023年1月,以X元/包的价格从宁海县恒旺食品配送中心处购入康师傅牌鲜虾鱼板面(生产日期:20221115,保质期:六个月)24包,以2.5元/包的价格予以销售。在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超过保质期的王小卤牌火锅素毛肚(麻辣味)2包,前述康师傅牌鲜虾鱼板面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帐册和进销货台账,未保留相关票据,根据投诉人购买的前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鲜虾鱼板面1包的事实和库存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12.5元,已查清违法所得0.3元。2023年7月19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采购前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力洋永观烟酒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5平方米,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的小食杂店。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县力洋永观烟酒店采购前述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宁海县力洋永观烟酒店经营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所指情节严重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另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前述超过保质期的王小卤牌火锅素毛肚(麻辣味)2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0.3元; (三)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